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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文献综述

 2020-06-02 07:06  

一、国内文献综述 将不动产物权变动公示原则拆分为三个概念,何为不动产物权?何为变动?何为公示原则?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规定:称不动产者,谓土地及其定着物。

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土地的岩石,土砂为土地构成部分,包括于土地所有权之内,而附着于土地之矿,不因土地所有权之取得而成为私有,定着物,系指固定,且附着于土地之物,如房屋、纪念碑等。

临时搭设或与土地密不可分者皆非不动产。

大陆学者郭瑞明,房绍坤等认为不动产是指不具有可移动性,即不能以一般方法移动或移动后会损害其价值的物。

两者并无实质区别。

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认为,不动产物权变动包括:取得、设定、变更、消灭等。

房绍坤等学者认为物权的变动是指物权的发生、转移、变更和消灭,而物权的发生即物权的取得。

大多学者认为物权的对世性决定了其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为了保护交易安全和不特定第三人的利益,其得丧变更必须有足以使第三人辨认的外在形式,使法律关系得以透明化。

白玉廷,韩增福等人却认为:不能将对世性作为物权公示原则的理由从权利的本性来看, 权利是权利人的自由, 对世性是权利人自由的否定方面, 强调的是他人不得干涉和侵犯, 旨在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在所有人自己占有其所有物的情形下, 世人无须知道此所有物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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