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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的法律完善文献综述

 2020-06-01 03:06  

关于论我国独立董事制度权责机制的法律完善文献综述

一、研究背景

独立董事制度是一种起源于美国的公司治理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已发展成一种较为成熟的体系。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极不合理,控制股股东股权比例过高,流通股股东比例低而且分散,容易引发严重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对大股东难以形成有效的制约机制,中小股东的权益难以得到维护。在此背景下,为完善我国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我国引入独立董事制度,以形成对大股东的制约。然而由于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仍属于新生事物,它在移植入我国的过程中,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存在缺陷和不足,比如因权责机制的不成熟和不完善,使得它不易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大股东权力滥用,紊乱证券市场的问题。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中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2001年8月证监会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境内的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个文件的出台意味着中国上市公司正式全面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我国学者对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也就开始于2001年。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之后,中国法学界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达到高峰期。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这一制度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和历史沿革、权责机制研究、存在的问题和从立法或法制建设方面该如何解决这几个方面.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概述和历史沿革

依据中国证监会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张小琴在《对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法律制度完善之分析》一文中对独立董事作了概括,她指出独立董事并不是公司的经营者或管理者,他独立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活动之外,在公司战略、运作、资源、经营标准等重大问题上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

独立董事主要有四个特点:独立性、公正性、专业性和兼职性,其中独立性是最重要的特点。张小琴认为,所谓独立性概括起来表现就是:财产和个人利益的独立,身份的独立,以及业务的独立。公正性就是独立董事在行使职权时,凭借自身独立于公司的优势,能够公正地对待公司整体利益和股东之间的利益。专业性是指独立董事的来源往往是拥有与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管理、法律、金融、工程或者人事管理等方面的资深人士,或是在政府或者民间有一定影响力的人士,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能够凭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以及有关问题独立地做出判断和发表有价值的意见,能够利用专业素养对股东履行诚信与勤勉的义务。兼职性则指独立董事一般在公司之外都有自己的事务,他们并不在公司中任专职,而是在多家任职,因而独立董事又被称为公司的兼职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在世界各国的推广则是20世纪90年代以后的事情。在全球化浪潮以及我国自身证券市场动荡的背景下,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是历史发展的必然。季娟在《论具有中国特色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一文中指出,独立董事的缘起有着复杂的诱因,比如公司执行董事与高级经理人员的高薪现象引发了不少争议与不满,期待合理的报酬制度出台,股东诉讼案件不断增加,频频传出公司经营中侵犯股东、公司利益的警报,机构投资者从根本上改变了成熟市场的结构,极大地推动了上市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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