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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网 > 文献综述 > 法学类 > 法学 > 正文

我国上市公司毒丸计划决策权归属的法律探析文献综述

 2020-06-01 03:06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毒丸计划起源于美国,是现代公司应对敌意收购最为流行且最具防御效力的反收购措施。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在海外市场上市的数量不断增加,许多境外资本市场的反收购措施相继被我国上市公司所采用,其中毒丸计划的运用更是格外引人注目。该计划的实施涉及多方主体的利益冲突,而解决该利益冲突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确定毒丸计划的决策权到底归谁行使。

在目标公司毒丸计划决策权归属的选择问题上,各国理论界形成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董事会决定论和股东大会决定论。这两种理论在实践中就主要表现为两种毒丸计划决策权归属模式,一种是美国的董事会决定模式,另一种是英国的股东大会决定模式,日本将两者相结合,形成以股东大会决定为主,董事会决定为补充的模式。

而我国法律至今对毒丸计划及其决策权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回应较模糊。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国已经出现了诸多上市公司采用毒丸计划的实例,却没有可循的明确的法律制度加以规制,由此引起了许多法律问题。由此看来,毒丸计划在我国的实施已经成为必然。因此,假如我国上市公司实施毒丸计划,该计划的决策权应该归谁行使,成为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共同面对并亟需解决的问题。

在国外司法实践中,反收购决策权已经成为反收购措施合法与否的重要标准。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在我国已经势在必行,解决毒丸计划决策权归属,也是毒丸计划在我国合法化的必然要求,有利于提高我国上市公司在国际、国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也有利于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一)国内研究现状

通过查阅资料发现美英等国家相对成熟的反收购理论研究和适宜的法律环境决定了毒丸计划的实施及其决策权归属。反观我国目前毒丸计划的理论和实践,由于我国并未明确认可毒丸计划,所以我国国内的上市公司对毒丸计划使用很少,不过我国国外的上市公司依据当地的理论法规,已有不少成功使用毒丸计划。如果国内上市公司想要采用毒丸计划,首先就要确定决策权的归属,而这些需要完全依照中国的相关规则进行,但我国并未为其提供相关的法律土壤。不难发现目前我国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已经意识到类似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在我国发展的必然趋势,所以我国必须构建一套整体的、系统的、具体的、实用性强的反收购法律规制体系,尤其要解决实施毒丸计划最关键的一步#8212;#8212;毒丸计划决策权的归属问题。

我国的反收购理论和立法是根据我国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而不断完善的。早期的立法对类似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采取了回避态度,我国规范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的法规并没有对毒丸计划等反收购决策权及其归属进行规制。现在对类似毒丸计划等反收购措施规定较多的还是散见于新《公司法》和新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只是从相关法条中可以看出我国是支持股东大会决定模式的。

(二)国外研究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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