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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江苏省环境公益诉讼判决分析文献综述

 2020-05-31 08:05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环境问题日益突出正如李玉恒、刘彦随在他们的论文《中国城乡发展转型中资源与环境问题解析》中所阐述的:我国城乡发展转型中日益突出的资源与环境问题,已影响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健康发展,也将损害未来经济社会发展的可持续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在2012年8月31日通过第二次修正,将第55条修改为”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增加了有关环境公益诉讼的规定。江苏省是经济大省,在不断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随之成正比增长。笔者通过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以”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为案由、”江苏省”为法院地域、”环公”为案号进行检索,查阅到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正以来,江苏省已判决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共10起,其中2014年作出4份判决、2016年作出5份判决和1份裁定,虽然案件总数不多,但是数量仍在逐年增加。笔者希望通过对江苏省司法实践中判决文书的对比分析,来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并探求解决方案,同时以此为例,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

二、环境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

牟景龙在其硕士论文《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完善措施》中提出早在古罗马法就有”为保护公共利益的诉讼”,这可被认为是最早的公益诉讼的雏形。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是一组相对的概念,它涉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的诉讼,以维护国家利益为目的的是公益诉讼。现代意义上的环境公益诉讼是在公益诉讼的基础上将利益保护局限在了环境方面。

汪劲在其著作《环境法学》一书中提出;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产生于20世纪70年代。该制度的产生与现代国家公权力的扩张和人民对政府为谋求经济利益而牺牲环境利益的不信任情绪密切相关。由于环境保护关系到广大公众的健康及享受优美、舒适环境的利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各国环境保护领域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

张爱峰硕士论文《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研究#8212;经济学”外部性”理论为视角》时发现,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现代公益诉讼制度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环境公益诉讼实践最为发达的国家之一,其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在国际上有广泛的影响,美国称其为”公民诉讼”,并已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作为美国联邦法律的一项基本制度确立下来。

田义文、彭培泳在他们的论文《论健全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中阐述道,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不仅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践要求,同时也有着坚实的理论支撑(基础)。这些理论主要包括环境权理论、公共信托理论、生态整体主义理论和纳税人诉讼理论等。

三、环境公益诉讼司法实务中存在的问题

王明远在论文《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方向:基于行政权与司法权关系理论的分析》中指出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第55条和《环境保护法》第58条,并出台相关司法解释以及规范性文件,我国确立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尽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扩展了诉权主体,允许环保公益组织通过司法程序追究相应主体的法律责任,可以有力地补充行政监管的不足,有助于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但是,由于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性,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必然会遭遇诸多潜在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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