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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托盘”贸易融资交易结构的法律分析开题报告

 2020-02-18 04:02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近年来,我国法律实务中频繁出现“托盘”贸易融资交易的情形,即买受方委托托盘方向出卖方购买所需货物,托盘方与出卖方、买受方分别签订采购合同和销售合同。其实际目的是由托盘方提供资金,为买受方融通资金,托盘方从中获取融资收益。此种贸易结构的交易对象通常为大宗商品(如钢铁行业),合同形式通常为买卖合同或代理协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历年有关“托盘”贸易融资交易的判决来看,对此类合同的性质,存在两种不同的认定:第一种即为严格根据合同本身,认为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否认其融资交易的性质;第二种则绕过合同文字本身,更关注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意愿,判定合同为融资交易关系,合同无效。因此,如何判别“托盘贸易融资交易”是一个具有探讨价值的话题。

本选题旨在研究不同托盘融资贸易案例中,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其所涉法律性质的方式和理由,以及明确托盘贸易融资交易法律关系性质的判定标准。对这一问题的研究的意义在于:探寻最高人民法院的态度变化,能够帮助企业尽量避免托盘融资产生的风险,使法律实务工作中遇到此类案件时判定标准更加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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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基本内容

一、“托盘”贸易融资交易结构常见的情形分析

(一)托盘融资通常出现的行业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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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1)2019.01.01-01.18,选题申报与审核,学生选题、确定指导教师并下达任务书;

(2)2019.01.17-03.0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给指导老师;

(3)2019.03.06-03.20,分小组开题答辩,开题报告修改、定稿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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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00056号,《中国航油集团上海石油有限公司与中设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河北省大港石化有限公司及北京三兴加腾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案》;

(2)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10号,《申请再审人查莉莉与被申请人杭州天恒实业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上海豫玉都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常熟科弘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案》;

(3)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388号,《宁波保税区宁化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中国石化燃料油销售有限公司浙江舟山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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