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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犯罪刑罚措施比较研究开题报告

 2020-05-24 12:0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文 献 综 述

在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日益恶化的今天,环境犯罪问题日益严重。环境犯罪是现代经济与科技高速发展的伴生物。作为一种新型的犯罪,它不属于传统的自然犯罪范畴,而属于法定犯罪范畴。本文通过对比国内外环境犯罪刑罚的措施,分析我国环境犯罪刑罚措施的现状,找出其中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环境犯罪刑罚措施。

关于环境犯罪的概念,彭远望在《我国环境犯罪刑罚制度研究》中认为,环境犯罪的概念不仅需要考虑人类自身利益,同时也应该将自然环境的利益单独作为一个法益进行保护。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人类生产对自然环境的破坏性越来越严重,如果仍然以人类自身利益作为惩处环境犯罪的标准,那么保护自然环境也只是治标不治本。当然,将环境作为刑法意义上所需保护的法益,需要具体考虑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以及立法水平。李宁在《中国环境刑事立法研究》中认为,环境犯罪应当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同其他一般的犯罪表现出来的社会危害性不一样,环境犯罪一方面的危害后果会由于技术水平和检测不及时等原因而没有及时出现,成为了一种潜在的危害,其次是环境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而且常常是会造成深远的、持久的影响,带来的损害后果是不能衡量和弥补的。由于环境犯罪是时代的产物,环境犯罪还会表现出一定的时代性,会随着时代的发展,有不同的表现形式。环境犯罪的认定还会受到相关的技术水平的限制,导致环境犯罪的因果关系非常复杂,增大了我国打击环境犯罪的难度。李冠煜在《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新论》中认为,环境犯罪的刑事责任与一般犯罪的刑事责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共同点在于环境犯罪刑事责任是刑事责任的一种概念,必须符合刑事责任的本质和基本特征。环境犯罪刑事责任的本质在于,体现了国家对环境犯罪的否定性评价以及对环境犯罪人的谴责。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同样只能因环境犯罪行为而产生,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环境犯罪主体承担,以对环境犯罪的否定性评价和对环境犯罪人的严厉谴责为内容。二者的不同点在于危害环境的作用原理和发生经过明显不同于一般犯罪,所以环境犯罪刑事责任应当根据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有效性来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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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一、本课题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

1.我国对环境犯罪的定义

2.国外对环境犯罪的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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