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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若干问题研究开题报告

 2020-05-23 04:05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包含参考文献)

一、缔约过失责任简介 王泽鉴在《债法原理》中提到罗马法规定出卖人恶意不告知物的瑕疵,应对善意买受人负赔偿责任。

但罗马法并未建立起缔约过失责任一般原则。

而缔约过失责任这一重大发现源于耶林氏对罗马法源的重新阐述提出的新的理论:当事人因自己过失致契约不成立或无效,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因此项信赖所生之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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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问题解决措施及方案

缔约过失责任起源于罗马法,但由德国著名法学家鲁道夫#183;冯#183;耶林于1861年在《耶林法学年报》中基于对罗马法源的重新诠释所创设的一种新的理念。

其后对于世界各国,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体系的变化有着深远的影响。

缔约过失责任是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接触、磋商、谈判甚至订立契约,彼此间的信赖随之加深,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由此产生了介于”契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间的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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