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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龄劳动者就业的法律关系探讨文献综述

 2020-07-01 09:07  

文 献 综 述 一、研究背景 当前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人口老龄化问题也越来越严重,退休人员再就业成为一种新型劳动用工方式活跃在当前的劳动生活的各个方面,而这种退休人员再就业的法律关系问题一直是社会的热点问题,也是实务的难题。

就目前现状来看,这些超龄劳动者仍在我国劳动者中有着不小的占比。

但是我国《劳动合同法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和《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也就是将达到退休年龄或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就业人员排除在劳动法适用范围之外。

而退休年龄和是否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不是劳动关系主体资格的限定条件,超龄劳动者不应被排除适用劳动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

但从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情况来看,由于理论基础不足等原因,地方立法和实务操作与法律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导致各地人民法院对超龄劳动者劳动争议的处理模式存在差异。

因此对超龄劳动者就业的法律关系间接决定了对其产生的劳动争议的处理结果。

二、国内研究现状 劳动法上的”劳动者”概念是从劳动法调整对象的角度来看的。

对”劳动者”概念的界定,是法学中最具有争议的问题之一,”不仅具有理论和政策意义,而且在劳动争议处理中还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

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是否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理论界和实务界大都是围绕退休人员在年龄上的特殊性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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