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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黑名单的法律问题探讨毕业论文

 2021-02-27 02:02  

摘 要

行政黑名单是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关职权或者授权,对具有危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个人或组织,通过向社会进行公示或者设立不良记录等方式, 对其进行行为限制或者不良信用揭示的一种管理行为。在实践中,因为法律制度不完善、管理体系混乱、相对人权利保护机制不健全等方面的原因,致使行政黑名单不能很好的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本文认为,应当通过对法律制度的完善、相关配套措施的构建,进一步完善行政黑名单制度。

关键词:黑名单 行政管理 权利保护

Abstract

Administrative blacklist is a kind of administrative behavior that relevant administrative organs limit the behavior or reveal the bad credit of the individual or company which do the harm for public interest. In practice, because of imperfect legal system, the chaotic management system, the incomprehensive protection of administrative subject`s interest, the administrative blacklist can not play its proper role. This paper argue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blacklist system should be further improved through the perfection of the legal syste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relevant supporting measures.

Keywords: blacklist、administration、protection of right

目 录

摘要 I

Abstract II

目 录 1

第一章 绪论 1

1.1研究背景 1

1.2研究现状 1

1.3主要内容 2

第二章 问题的提出 3

第三章 行政黑名单理论基础 5

3.1行政黑名单制度产生背景与现实需求 5

3.1.1风险社会下行政黑名单的现实意义 5

3.1.2基于政府的视角分析行政黑名单 5

3.1.3基于公共利益视角分析行政黑名单 6

3.2行政黑名单的一般理解 7

3.3行政黑名单类型分析及性质认定 8

3.3.1警示性黑名单 8

3.3.2惩罚性黑名单 9

3.3.3备案性黑名单 9

第四章 行政黑名单制度现存问题分析 10

4.1缺少法律依据 10

4.2管理体系混乱 10

4.3相对人权利保护制度不完善 11

第五章 行政黑名单制度完善路径 12

5.1行政黑名单制度完善的理论支撑 12

5.2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规制 13

5.2.1控制行政机关发布黑名单的行为 13

5.2.2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14

5.3行政黑名单制度的配套措施构建 14

5.3.1听证制度 14

5.3.2征信制度 15

参考文献 16

第一章 绪论

1.1研究背景

二十世纪末,中国的社会治理方式逐渐由计划经济时期以行政管制为主的事前监管转变为市场经济下的事后监管模式。监管模式转变带来市场活力的同时,也产生各种问题,市场主体利用信息优势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屡禁不止。此背景下,行政机关开始采用“黑名单”的方式,曝光违法行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然而由于法律依据不足、相对人权利救济渠道不完善、相关配套措施不健全等原因,相对人权利被侵犯而得不到有效救济的情况时有发生。

1.2研究现状

在目前,我国的黑名单制度的运用还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所能检索到的黑名单制度的法律依据基本都是行政法规或是地方性法规这一层级,还没有由人大制定的法律。在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太成熟的阶段,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也并没有引起学者们足够的重视。

刘平、史莉莉指出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黑名单时,若越过必要的界限,很容易侵犯公民的权利。因此,应当尽早建立起相关的法律规范,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参见 刘平,史莉莉. 行政“黑名单”的法律问题探讨[J].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6,02:68-73.),章志远教授在其著作《行政法学总论》中提出,违法事实公布应当作为一种声誉罚,而不仅仅是行政事实行为。

而在西方发达国家,由于信用体系完备,并没有我国运用“黑名单”的领域如此广泛。其中由世界银行采取的供应商“取消资格”(Disqualification)制度和美国的“恶名市场名单”(Notorious market list)是比较出名且影响较大的黑名单制度。“取消资格”制度于 1996 年 7 月由世行第一次提出,随后对该制度进行了多次补充和修订。2004 年 7 月 9 日, “取消资格”制度在全面修订后经过世行董事会批准,此时该制度已经有较为完整的规则与操作体系。该制度的制定主要针对欺诈和腐败等行为,欺诈与腐败处罚政策制定委员、廉政署、处罚委员会秘书会、处罚委员会四个部门为该制度的执行机构,各部门之间既各负其责,又相互制约。

1.3主要内容

本文主要研究我国行政黑名单制度的法律问题。行政黑名单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治理方式,因其高效、低成本等特点,为行政机构所偏爱。然而由于行政黑名单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治理方式,其出现时间较短,在实践中存在着法律依据不足,救济通道较窄,容易侵犯相对人权利等各种问题。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目前行政黑名单的存在形式进行梳理、做一个总结分类,对行政黑名单的内容和性质进行研究和探讨,分析行政黑名单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其意义和特点所在,以及如何有效规制行政机关在使用行政黑名单时出现的各类问题,更好的完善我国目前的社会治理机制,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行政相对人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问题的提出

近年来,许多行政机关都开始采用“黑名单”这样的一种行政手段来履行其管理职能。工商局公布失信企业名单;药监局公布药品黑名单;环保部门公布严重污染企业名单;交通管理部门公布驾驶人员违章名单……

黑名单制度之所以会得到行政机关的偏爱,是因为行政黑名单制度相较于传统的行政手段,有其独特的优点。通过黑名单的形式,行政机关可以发出公共警告,惩治失信人员,促进社会信用水平提高,更好的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同时,行政黑名单执行阻力小、管理方便、威慑力大且效率高。但作为一种新兴的社会治理手段,行政黑名单制度存在着缺少法律依据、体系层级混乱、相对人权利保护不周到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行政黑名单制度在实践中难以进一步发挥其功用,实现社会治理的目的。[[1]]

(1)飞龙制药公司“伟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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