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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建筑企业财务绩效的影响——以A企业为例文献综述

 2020-06-10 10:06  

文 献 综 述

2016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局印发文件明确:建筑业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按11%的税率征收增值税[1]。作为建筑业结构性减税的重大举措,此次改革对建筑企业发展至关重要。

一、建筑企业增值税改革的必要性

在国际税收体系市场中,增值税是当前公认的相对优良而理想的税种,增值税具有税收中性、减轻税负等优点。泰勒(1992)在比较了各国增值税制度及其执行结果后认为,增值税应包含从生产到零售各个环节。当劳务作为一种投入使用时,也应对其征收增值税。他认为增值税是当前行业生产模式和快速发展的最理想的税种。[2]

建筑行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对我国经济迅猛发展、带动相关行业发展和增加就业人数方面具有深远的影响。建筑行业与各行业息息相关,建筑企业实施营业税制度,致使我国整个产业链的增值税抵扣无法延续下去,不能发挥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因此,我国建筑企业实施”营改增”迫在眉睫。

二、”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的影响

在讨论”营改增”对建筑企业税负增减这一问题,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观点。

杨抚生,邹昱(2011)采用CGE模型对改革的难点进行分析,分析得出13%的增值税低税率并不会增加企业税负的结论。[3]

王杰,饶海琴(2013)通过测算投入产出表也得出了建筑业增值税的税率在11%左右较为合理,可以减少重复征税。[4]

张泽华(2013)通过对行业数据的测算,得出”营改增”对建筑行业有明显的减税效应。[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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