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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共享时代下的个人隐私保护——以支付宝微信支付为例文献综述

 2020-06-22 10:06  

自人类步入21 世纪以来,互联网技术迅猛发展,数据挖掘、云储存、云计算等新兴概念层出不穷,给社会科技发展不断注入新的活力。

人类在享受科技带来的诸多便利的同时,也要直面伴随而生的伦理思考与法律挑战。

以大数据为例,人们在利用它的偏好分析、舆情预测、数据挖掘等功能管理社会、推销商品的同时,也要承受其给现有隐私保护制度带来的挑战。

自互联网进入中国,有关网络隐私保护的讨论就从未停止;随着个人信息数字化程度的加深,加强个人信息隐私保护需求也越来越急切;如今我们步入大数据时代,虽然我国大数据建设和应用尚处在初始阶段,但大数据带来的隐私挑战并不会因其在中国应用范围的有限就有所减少。

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与发展,造成了旧有的隐私冲突不断加剧,新型隐私冲突也逐步凸现,而在此过程中,隐私权的自身性质与语义范围也随之发生变化,既有法律与保护模式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与社会发展的需要,亟需做出改变。

(一)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布兰蒂斯和沃伦(1890)提出:信息化给人们隐私权带来的威胁,社会已经对保障个人的信息安全建立起庞大的 规则体系。

但送些规则在大数据时代,都成了无用的"马其诺防线"。

用户自身的体验决定了其最的取舍,这是一个两难的选择。

美国学者David Lazer (2009)观点:互联网数据背后的实质是处于相互联系中的不同群体,各国所掌握的网络数据的处理能力直接关系到其信息空间安全和社会稳定。

奥地利学者舍恩伯格认为,我们大数据时代需要改变传统的信息保护制度,这样的制度模式应当更着重于信息使用者为其行为承担责任,而不是将重心放在传统的知情同意原则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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