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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离婚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2-27 02:02  

摘 要

当以人为本、关注民生、社会福利、保护人权等观念逐渐深入人心,精神障碍患者作为民事案件中一个数量并不小的特殊群体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在司法实践中,但凡涉及精神障碍患者,案件总会比普通案件棘手许多,而其离婚案件相比其他离婚案件更是特点突出:法律适用困难,处理较为灵活,审理周期很长。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实体和程序法在精神障碍患者离婚问题上立法虽在逐步完善但仍存在不足,或空白或模糊或矛盾。当个体权益与社会稳定发生冲突,当婚姻自主与弱势群体保障难以衡平,我们应该作何选择?精神障碍患者如何离婚,离婚后财产如何分配子女如何抚养,如何保障其在社会继续生存立足是本文研究的重点,本文从分析现状到提出建议,力求寻求一条途径,使得此种案件在审理中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关键词:精神障碍;离婚;诉讼

Abstract

As we have given priority to the well-being and civil rights of people,those with mental disorders are attracting our close attention as a special group in civil cases.In judicial practice,cases concerning those people are much more difficult to handle than ordinary ones.Unlike ordinary divorce cases,cases of this special group have their own unique features.It takes a relatively long period to hear those cases with few precedents or laws to refer to.The reason is that there still exists inadequacy in the legislation of substantive law and adjective law for those cases.If individual interests undermine social stability,or marriage freedom cannot coexist peacefully with disadvantaged people’s protection,it is hard for us to make a decision.This thesis mainly focuses on the divorce procedures,property distribution,child custody and civil rights of this special group.From observing the current situation to putting forward suggestion,the author is trying to find a way to settle down cases concerning this special group legally and socially.

Keywords:mental disorders;divorce; law suit

目 录

第1章 绪论 1

第2章 精神障碍患者的界定 3

2.1 “精神障碍”定义 3

2.1.1 医学视角下的“精神障碍” 3

2.1.2 法学视角下的“精神障碍” 4

2.2 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认定 4

2.2.1 精神障碍患者的民事行为能力 4

2.2.2 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认定方法 5

2.2.3 精神障碍患者的司法认定在其离婚问题中的意义 6

第3章 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离婚现状分析 7

3.1 社会现状 7

3.1.1 离婚数量增多 7

3.1.2 离婚原因集中 8

3.1.3 离婚冲突激烈 8

3.2 立法现状 9

3.2.1 现有法律的缺陷 9

3.2.2 专门立法的缺失 9

3.3 司法现状 10

3.3.1 法官:压力增大、援法存疑、审判不一 10

3.3.2当事人:地位悬殊、权利冲突、利益抉择 11

3.3.3 案件:难判决、难结案、难救济 13

第4章 精神障碍患者离婚问题的比较法考察 14

4.1 民法法系国家-德国精神障碍患者离婚立法之考察 14

4.1.1 精神障碍患者缔结婚姻之效力规定 14

4.1.2 精神障碍患者离婚之法定理由 15

4.1.3 离婚之际婚姻住宅和家庭用具的分配 15

4.1.4 离婚配偶的抚养 16

4.2 普通法法系国家-美国精神障碍患者离婚立法之考察 16

4.2.1 美国的“无过错离婚”(“no-fault”divorce) 16

4.2.2 规定精神障碍患者禁婚或者经申请宣告其婚姻无效 16

4.2.3 将一方患有精神障碍作为离婚法定事由 17

4.2.4 精神障碍患者离婚后的抚养制度 18

4.3 我国台湾地区精神障碍患者离婚立法之考察 18

4.3.1精神障碍患者缔结婚姻之效力规定 18

4.3.2 严重精神障碍是法定离婚理由 19

4.3.3 离婚时子女的监护 20

4.3.4 判决离婚的救济制度 20

第5章 我国精神障碍患者离婚权利的实现与对策 20

5.1精神障碍患者的婚姻自由权 21

5.1.1 精神障碍患者缔结婚姻效力问题 21

5.1.2 精神障碍患者离婚之法定理由 22

5.1.3保障精神障碍患者婚姻自由权之立法完善 23

5.2 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诉权 23

5.2.1 我国关于精神障碍患者离婚诉权的立法 24

5.2.2 我国精神障碍患者行使离婚诉权的障碍 24

5.2.3保障精神障碍患者离婚诉权之制度完善 25

5.3 精神障碍患者的离婚救济权 26

5.3.1 给付请求权 26

5.3.2 损害赔偿请求权 27

5.3.3 经济帮助请求权 28

5.4 子女抚养与财产分割 29

5.4.1 子女抚养 29

5.4.2 财产分割 29

第6章 结论 30

参 考 文 献 32

致 谢 34

第1章 绪论

据中国疾控中心精神卫生中心2009年初提供的数据,我国各类精神障碍患者人数在1亿人以上,但公众对精神障碍的知晓率不足五成,就诊率更低。神经精神障碍在我国疾病总负担中已排名首位,约占中国疾病总负担的20%[1]。诚然,罹患精神疾病的人处于社会边缘,但这日益庞大的数量也让人难以忽视。你很难找到另外一个群体像他们一样,游离在正常的生活轨道之外,在家人邻里眼中也显得如此多余。同时,由于鲜少深入了解,公众对精神障碍患者有很深的误解,人们习惯于用“疯癫”“愚人”“有毛病”来指称身边那些对正常行为方式有所偏离和畸变的人。可是所谓“正常”,本身就是一个规范意义上的概念,它随时间的流逝而变,也与文化、时代、性别和阶级息息相关。萨皮尔曾说:“现代人类学的功绩之一,就在于不断地重新发现‘正常人’的内涵”。而“每一种文化都有理由充分地执着于这样一种信念,即相信唯有它自己的情感和欲望才是‘人性’的正常表现”[2],因此,我们有必要对何为精神障碍患者予以界定,这是我们开展相关研究的前提。

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在《法社会原理》中写道:“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而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一卷中对人的本质进行了精妙的喻证,他言“人天生是社会动物”。作为社会上特殊且弱势的群体,精神障碍患者与法律的关系不言而喻。然而,在与精神障碍患者有关民事案件中,离婚案件比重较大,而精神障碍患者的参与往往也使得案件变得更加棘手:诉讼双方当事人力量悬殊;双方对立情绪起伏大,利益冲突尤为激烈;法官基于社会稳定考量通常不准予离婚,而这时必然涉及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权衡与取舍的问题。离婚自由蕴含着婚姻自由的价值内涵,它也体现了人格的自由和尊严,见证了男尊女卑向性别平等,社会本位向个人本位的巨大转变。约翰.罗尔斯曾说:“在一个正义的社会,平等的公民自由是确定不移的,由正义所保障的权利绝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利益的均衡”[3],而在司法实践中,法律效益和社会效益总是存在着激烈的角力,因此,本文也旨在寻找一条合理途径寻得二者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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