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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破产问题研究毕业论文

 2021-02-26 11:02  

摘 要

Abstract II

一、国有企业破产现状 1

二、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主要具体债权 1

2.1金融企业贷款无力使用货币偿付 1

2.2连环债务情况严重 1

2.3职工受偿不足 2

2.4税收债权 2

三、各国法律关于债权清偿顺序的规定 3

3.1我国破产法律制度 3

3.2美国破产法律制度 3

3.3日本破产法律制度 4

四、我国对各种债务规定及建议 4

4.1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关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规定 4

4.1.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内容及制度规定 4

4.1.2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优先清偿的制度分析 4

4.1.3对于控制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支出的建议 5

4.2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关于劳动债权清偿的规定 6

4.2.1.关于劳动债权规定 6

4.2.2对劳动债权制度分析 7

4.2.3关于劳动债权保护的一些思索及建议 7

4.4我国破产法律制度中关于税收债权的规定 8

对于税收债权清偿的建议 10

结 论 11

参考文献 12

致 谢 13

摘 要

国有企业作为国家经济的支柱,推动着国家经济发展,维持着社会稳定,兼具营利性和公益性的作用。破产法为经营不善,效率低下,资不抵债的国有企业提供了一条退出市场的途径,起到了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减轻政府负担的作用,增加了国有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的活力,对于债权人而言,可以最大限度的偿还债权人的债务,对社会而言,帮助运营情况差的企业顺利退出市场,保证了市场竞争的正常秩序。从资源上而言,可以使社会资源重新分配,提高了资源利用率。对于风险而言,帮助化解潜在的金融风险。然而我们也看到在破产法仍存在很多关于经济法律较为滞后的地方中,例如在破产过程中,对于企业财产分配,债务偿还问题,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如何在有限的企业破产财产前,得到最大的权利保障。本文主要探讨,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如何合理解决国有企业债务清偿问题。

关键词:国有企业 破产 债务清偿

Abstract

State-owned enterprises as the pillar of the national economy, promote the national economic development, maintain social stability, both for profit and public welfare. The bankruptcy law provides a way to exit the market, improve the efficiency of the market economy, lighten the burden of the government, increase the vitality of state-owned economy in the market economy.And to the creditors,it can maximize the debt of creditors,.To the society,it helps the business out of the market smoothly, to ensure the normal order of market competition.From the resources, enterprises can reallocate social resources, improve the utilization of resources. For risk, it helps to defuse potential financial risks. However, we also see that there are still many places where economic law is lagging behind. For example, in the bankruptcy process, for the distribution of enterprise property, the problem of debt repayment, how the creditors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get the maximum protection of rights before the limited enterprise bankruptcy property. This paper mainly discusses how to solve the problem of the liquidation of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the bankruptcy process.

Key word:State-owned;enterprise bankruptcy;debt settlement

一、国有企业破产现状

国有企业不仅是我国国家经济收入的主要来源之一,也起着重要的社会支持作用,其重要意义十分显著,但是不少国有企业随着社会发展,出现经营不善,资不抵债,甚至破产情况。企业破产指的是当公司企业因所欠债务不能按时进行清偿或者其资本已经明显不足债物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法院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这是一种既能够积极使企业摆脱目前困境,又能够较好的兼顾债权人的利益,减小困难企业对社会带来的负面印象,最大程度的帮助企业推出市场的方式。然而,在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是一个实体法和程序法,公法和私法并存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关系到每一个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切身利益,如何既能保护债务人的合法财产,又能实现债权人的利益,是破产法的核心内容,不仅仅是解决个体的利益,也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和稳定。在《企业破产法》中,规定了债权受偿顺序问题,规定破产财产优先偿付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针对剩余财产,破产债权的受偿顺位为:劳动债权>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疗保险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收债权>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债权的,按比例分配。 但这样的规定却并不能满足复杂破产程序的需要,特别是在我国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普遍受偿率低,破产时企业甚至成为空壳的情况下,各个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办法的到保障,往往很多债务得不到清偿。

破产法是有着专门的适用对象,是一们针对性的法律,较民法和公司法相比,破产法更好的规定了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如何摆脱困境,也同样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权益。然而,破产法同样也存在着不足,特别是针对同时具备公益性和营利性的国有企业具有很大的局限性[[1]],国有企业的债务人多为银行等金融企业,其债务多为担保债务,往往能够得到优先受偿,而作为国有企业的另一方债务人企业职工,尽管破产法规定,劳动债权的受偿顺序,但是职工能够得到的补偿却很少,而国有企业的破产同时也意味着职工的铁饭碗丢失,如何安置这些下岗员工同样也是值得注意的问题。另外债权人和国有企业企业的债务人的关系确实对立的,权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正是债务人的义务和权利。如何合理的处理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问题,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值得探讨的。

二、国有企业破产清算中存在的主要具体债权

2.1金融企业贷款无力使用货币偿付

在破产程序中的国有企业中本已经处于经营苦难状况,流动资金不足,无法用货币进行偿还债务,而企业内的重要实物资产如厂房,是维持企业正常运营的基本条件,难以用来还债。对于国有企业,企业的债权人多为公司主要资金的提供者,包括国有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他法人单位及企业债券持有者。这些债权人则主要希望实物变现。

2.2连环债务情况严重

在很多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现企业中资产运行陷入困境,其账面上存在许多其他企业的连环债务,许多应该结算收回的款项难以收回。这是因为随着公司企业的不断调整进步,一部分产能落后的企业无法跟上,承受巨大风险,致使大量“僵尸企业”产生,但是政府为了保证就业,维护社会稳定,往往对这些“僵尸”企业给予救助,甚至要求要求银行加大信贷投放。但这些僵尸企业难以盘活,就会一步步把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贷款拖成不良贷款。2014年四川大型钢企川威集团有限公司这家年年入选省级重点项目企业却曾在6月爆出因为连环债务,在2012年负债近240亿元,总负债率高达99.78%,7月份提出破产申请,最终在政府的协调下进行了破产重组。

2.3职工受偿不足

2006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企业破产法》,确立了企业劳动债权优先受偿地位,包括工资在内的劳动债权在破产财产分配中处在破产清偿的第一顺位,这一立法宗旨就体现了国家对企业职工劳动债权保护的态度,但是在适用上却缺乏相应的明确性和规范性。

目前在国有企业破产中,对于职工劳动债权的保护作用还不能得到有效的发挥。由于职工在企业破产过程中的参与度过低,企业破产之后很多职工连自己应得的基本工资都要不回,更谈不上社会保险费用等。2015年3月中天信实业(深圳)有限公司因资金链断裂,宣布无限期停产,近千工人聚集在公司大口前示威;2015年5月1日,东堯厚宏制衣厂老板跑路,逾10000名员工走上街头讨要两月工资和经济补偿金,当地政府调动1500余警力出面来维护秩序;2015年10月深圳市福昌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因涉诉银行收贷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并破产,涉及3800多位工人和300多家供应商遭遇资金拖欠……这些还只是被报道出来的规模比较大的破产欠薪案例,还有很多破产案件每天都在出现。大量企业破产直接导致很多职工失去基本生活保障,进而引致家庭破裂,破产企业职工出现轻生等念头,严重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努力解决国有企业中职工劳动债权问题,加强破产企业劳动职工债权的保护,促进我国经济的稳步发展。

2.4税收债权

依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的顺序清偿,其中第二项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对于企业破产所欠的税款,我国是将其规定为一种破产后的债权的形式,关于这种债权,它的清偿顺序处于第一项: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即劳动债权)之后,在普通破产债权之前。[[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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