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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乔丹”商标案看名人姓名权保护开题报告

 2020-10-12 08:10  

1. 研究目的与意义(文献综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的姓名之中所蕴含的商业利益越来越受到商家的青睐并在经济生活中得到广泛的开发和应用。历经快十年的乔丹案也迎来终审判决,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乔丹”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系列案件公开宣判。根据判决,迈克尔·杰弗里·乔丹对中文“乔丹”享有姓名权,对拼音“qiaodan”“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该案的终审判决再次引发社会各界对商标权与姓名权冲突的思考。

商家注册商标傍大牌、傍名人,这种现象在我国商标领域一点儿都不新鲜,甚至已成一种常态。以名人姓名以及含有名人姓名的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产品和服务中,或者应用于广告宣传中,既可以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又能使消费者将商家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被使用姓名的名人联系起来,进而增强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喜欢与信赖。同时也为商标持有人、商品的生产者等经营群体带来可观的经济利益。这种经济利益的驱使下,越来越多的商家会抢注名人名字作为自己的商标,无可避免的会侵犯到名人的姓名权。这种冲突将直接关系到经营主体、消费者多方利益和市场竞争秩序。如何解决商标与名人姓名权的冲突,保护人物形象权利,在处理类似案件中应该秉持怎样的原则和标准,是值得认真研究和思考的问题。

“乔丹”商标争议案终审出现逆转,这样的结果,毫无疑问将会对我国今后的商标争议案件和名人姓名权的保护产生重要意义和深远影响。终审判决结果,足以证明我国对知识产权和姓名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和力度都在不断增强,也表现出我国同等尊重我国公民权利和外国人在华合法权利。也为我国在当前法制框架下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保护姓名所蕴含的商业利益提供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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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研究的基本内容与方案

主要内容:

本文通过对“乔丹”商标案的终审庭审和判决进行分析,介绍姓名权和商标权,分析二者冲突的原因,探讨界定姓名与商标特定对应关系的标准,再结合相近案例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我国姓名权保护机制。然后学习国外先进经验,分析学者新提出的解决规则包括司法人员的立法建议,提出完善我国保护名人姓名权制度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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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研究计划与安排

2017.1.1-15,开始选题,确定选题和指导教师;
2017.1.16-3.5,开题报告撰写,修改,提交开题报告给老师;
2017.3.6-120,开题分小组答辩,修改后,正式打印、提交开题报告;
2017.3.13-5.30,论文撰写,与指导老师互动,修改论文,
2017.5.30正式提交毕业论文截止;
2017.6.8 ,以后正式答辩

4. 参考文献(12篇以上)

[1]钟薇. 论体育名人姓名权与商标权的异质性和可沟通性[j]. 体育研究与教育,2015,04:23-27.

[2]曹博. 权利失效规则与诚实信用原则在商标法中的冲突及协调[j]. 知识产权,2014,03:51-56.

[3]曹博. 商标权纠纷中的商人、消费者和话语策略——以“乔丹”商标案为视角[j]. 理论月刊,2014,03:8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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